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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1. 原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烟气流速仪2.15要求设备采样流量范围:0.5L/min~1L/min;

    更正为:删除此条参数:2.15要求设备采样流量范围:0.5L/min~1L/min。

  2. 原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热成像仪(红外VOC成像仪-制冷型):2.20设备具有可扩展性,可连接其他功能性设备(不少于三种);

    更正为:2.20设备具有可扩展性,可连接其他功能性设备(不少于三种,其他功能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气象参数设备,泄露气体分析设备,气体分析设备等;其他功能性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大气压、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

  3. 原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多参数气体测定仪:参数中要求:“须提供省级及以上具有CMA认可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更正为:须提供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CMA认可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4. 原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现场测试内容:热成像仪(红外VOC 成像仪-制冷型):④设备须可连接其他功能性设备(不少于三种)

    更正为:设备具有可扩展性,可连接其他功能性设备(不少于三种,其他功能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气象参数设备,泄露气体分析设备,气体分析设备等;其他功能性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大气压、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

  5. 原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报价部分(30分):注: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或市场价恶意竞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87 号令》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 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 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 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更正为: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87号令》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 因发布更正的时间距开标不足15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现变更为:2024年10月1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其它内容不变,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参与开标,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无效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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